北京碧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北京碧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公开时间:2022-03-22 公 开 人:连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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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北京碧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沁科技”)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碧沁科技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对碧沁科技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清算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24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方式及管理人工作地点

考虑到目前新冠病毒防疫工作及债权申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为便利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工作,债权人应通过邮寄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大街8号华润大厦18

邮政编码:100005

联系人:张秀颖、刘畅

电话:1880122215113120219899

四、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1.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2.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3.债权申报目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如机构债权人与碧沁科技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自然人债权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2)自然人债权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复印件;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进账单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复印件。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碧沁科技破产清算之日,即202217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迟延利息、罚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如债权人为境外或属境外企业,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下为各地区公证认证程序,仅供参考

1.香港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机构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拿回内地使用;

2.台湾地区的公证认证程序

(1)到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

(3)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公证员协会做核证,核证后即可使用。

3.国外的公证认证程序

(1)需将进行公证的材料送该国外交部门进行认证;

(2)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材料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3)将经过认证的法律文书拿回中国大陆使用;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对碧沁科技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3.关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4.债权人采用邮寄方式申报的,除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需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5.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应一式两份。

五、其他事项

()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有关取回权的申请事宜参照本债权申报指引执行。

特别提示:

1.请各债权人于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尽早获得确权。

2.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邮寄地址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书或信息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均视为有效送达;债权人更换委托代理人的,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3.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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