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23 公 开 人: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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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3 清申61

 

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13MB046254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

负责人:马万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亮,男,该局综合监管科科长。

被申请人: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7662850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飞宏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以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智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584日立案审查,并通知了智众公司。智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智众公司系于20135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飞宏路88号,监管机关为梁溪市监局。2023613日,智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智众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智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梁溪市监局作为智众公司的监管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智众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智众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汤然

审判员 诸庆文

审判员 戴锐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思浔

书记员   宋赟琰


附件

智众-2025清申6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强制清算(公益清算)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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