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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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07号。

负责人:郑晓舟,行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塔东路1号1幢207

法定代表人:刘立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依法向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并在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

经本院初步查明: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刘立周(出

资比例70%)、陈韶永(出资比例30%),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及设计等。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48.6万元,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截至2025年4月22日,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并由执行法院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查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认定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应受理破产申请。鉴于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基层法院有强制执行案件,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不仅便利于破产程序推进,也能更好地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案件需要,按照执破直通的原则,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于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对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三味舒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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