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移交通知函

接管移交通知函

公开时间:2020-04-19 公 开 人: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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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移交通知函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徐宁先生、股东(副董事长)高志刚先生、股东(董事)许元先生、股东阎永平先生、股东海滨先生以及10位董事、监事、高管等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沈阳市兴业机械厂的申请,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粤03破申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绿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粤03破4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潘蓉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另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六)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管理人通知你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徐宁先生、股东(副董事长)高志刚先生、股东(董事)许元先生、股东阎永平先生、股东海滨先生以及10位董事、监事、高管等人请立即与本管理人联系,并2020424日前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和账簿、文书上述资料公司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公司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十六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潘蓉13713925949,团队成员:冯梦瑜,1343464985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5楼E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2019)粤03破申36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020)粤03破41号《决定书》复印件

    2020)粤03破41号《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

接管移交通知函(蓝波绿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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