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6 公 开 人: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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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根据邢小燕的申请,2025529日裁定受理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65日指定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之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管理人特此公告:

一、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应凭证;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3、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6、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

三、若拒不提交上述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通知送达。

 

管理人联系方式禹景奇律师

联系电话:1995198643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一号南京中心大厦57

 

江苏磊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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