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3 公 开 人: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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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计划》并予以执行。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计划》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至20241120日,并计划于2024年1121日实施。管理人将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实施转账支付。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破产财产分配计划》

特此公告。

 

附件:《破产财产分配计划》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

破产财产分配计划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根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本分配计划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债权表为准。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及会后补充书面核查、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债权共计7家10笔,总金额1,128,319.35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截至20241112日,管理人账户余额为71,567.31元,即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71,567.31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截至20241112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如

1、已发生的破产费用金额为2,244.75元(含公章刻制费用120.00元、邮寄费用753.40元、交通费用1,371.35元),均未清偿。未清偿金额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清偿。

2、案件受理费806.95元已全部清偿。

3、未发生共益债务。

(二)管理人报酬

根据审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72,578.76元(含银行结息21.51元),本案本次可收取全部管理人报酬为8,709.45元,管理人予以提存,待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三)预计产生的破产费用和预留费用情况

本案预计产生的破产费用为:预留档案保管费用1,832.00元(2箱*15年*60元/年+2箱*16元/箱);预留注销费用200.00元;银行转账费用100.00元;以上合计预留2,132.00元,均尚未支付。

(四)破产债权的分配

综合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扣除未清偿破产费用提存的管理人报酬、预留的费用外,最终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数额为58,481.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每一顺序债权的清偿情况如下:

1、无职工债权,无需清偿;

2、社保债权1家1笔,确认金额为1,158.30元,可分配金额1,158.30元,清偿率100%;

3、普通债权7家7笔,确认金额为1,104,439.31元,可分配金额57,322.81元,清偿率5.19%;

4、劣后债权2家2笔,确认金额为22,721.74元,可分配金额0元,清偿率0%;

债权金额、分配金额、清偿率等明细详见《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采用货币方式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债权人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分配步骤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将依据该方案制定分配计划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若后续取得其他破产财产或者预留费用有剩余时,管理人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若有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方案,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执行。

若追加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三)分配提存

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各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附:《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明细表》

 

 

 

 

 

 

 

 

 

 

 

 

 

 

 

附:

福建三明市汉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清偿金额/元保留两位小数

清偿率(保留两位小数)

社保债权

 

1

6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1,158.30

社保债权

1,158.30

100%

普通债权

2

1号

三明市恒缘纸箱制品有限公司

85,869.85

普通债权

4,456.83

5.19%

3

2号

建瓯市日日红竹有限公司

 453,439.55

普通债权

23,534.50

5.193%

4

3号

福建鹏程竹业有限公司

393,031.56

普通债权

20,399.20

5.19%

5

4

福建竹乡源竹业发展有限公司

62,202.00

普通债权

3,228.42

5.19%

6

5号

沙县裕欣工贸有限公司

57,055.10

普通债权

2,961.28

5.19%

7

6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841.25

普通债权

43.66

5.19%

8

7

吴福经

52,000.00

普通债权

2,698.91

5.19%

 

 

合计

1,104,439.31

 

57,3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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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汉豪破管字第39号-破产财产分配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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