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第五次核查债权的报告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第五次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3-11-15 公 开 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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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次核查债权的报告

 

各位债权人、债务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能投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云能发电有限公司、丰都县发电有限公司、重庆巴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甘洛县工棚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共16家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源集团等16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20221122日,重庆五中院裁定对重庆能源集团等16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21221日,管理人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合计金额为45,005,223,846.14元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重庆五中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重庆五中院已就《债权表》中的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

202326日,管理人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二)(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各债权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合计金额为1,985,350,389.95元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重庆五中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重庆五中院已就上述无异议债权出具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

202344日,管理人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三)》(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各债权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合计金额为56,840,327.88 元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重庆五中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重庆五中院已就上述无异议债权出具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

2023612日,管理人将已审查完成的债权编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四)》(以下简称“《债权表”)提交各债权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合计金额为11,010,055.65 元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重庆五中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重庆五中院已就上述无异议债权出具无异议债权确认裁定。

此后,管理人继续对暂未确定的债权进行审查;对次债权核查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初步审查结果为:

确定债权总额2,474,954.2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人、融资租赁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18家,债权金额为2,474,954.21元;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1,458,625,262.15元;因申报债权处于诉讼/仲裁过程中、质保期尚未届满、待当事人结算或对账等原因,暂未确定的债权金额合计为 34,324,950.45元。

针对上述审查结果管理人已编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详见附件)。现将《债权表(》提交贵方进行核查

需要说明,为提高核查效率,降低核查成本,本次核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核查。另外,对于已经重庆五中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不在本次《债权表()》中体现,即如一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中部分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则该部分债权的审查确定情况不在本次《债权表()》中体现。

债权表(所列的审查确定或者不予确定的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报告及《债权表()》后15日内(即20231130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对于有异议债权,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人应在收到本报告及《债权表()》后15日内(即20231130日前,含当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在20231130前(含当日)未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对债权表(中的无异议债权裁定确认。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交贵方进行书面核查。

特此报告。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管理人

20231115

 

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

 


附件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五)-23111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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