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接管公告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4-09-01 公 开 人: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86次
  • 打印

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海门区人民法院根据南通中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30日以(2024)苏0613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原名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海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12日以(2024)苏0613破2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以后, 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破产清算企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财产、账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权利凭证;

  2.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预留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3.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企业审计、评估资料;

7.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企业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书资料;

9.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人事合同档案文件;

11、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2、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参照上述第一点)。

三、管理人接管时,海门大东方百货公司以及股东(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在本接管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限上述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本《接管公告》发出之日起六日内,立即移交上述资料,及时与管理人联系落实具体交接事宜。

 

特予告知

 

南通海门大东方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1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夏律师,电话15050643577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509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