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证照作废声明

印章、证照作废声明

公开时间:2025-06-16 公 开 人: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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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2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30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5月13日,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303破5-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拨打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以下简称振兴养鳗场)工商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电话,欲通知其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但电话是空号。之后,管理人向法定代表人陈金狮邮寄通知书,通知其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但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且无法联系”被退回。管理人前往振兴养鳗场的工商注册地址未发现办公痕迹,其已搬离注册地址。管理人无法与振兴养鳗场办理移交手续,无法接管其印章、证照。

本管理人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振兴养鳗场及相关人员在破产受理后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特此声明: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未移交管理人的所有印章、证照自2025年5月12日起作废。2025年5月12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及本管理人无关,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上述印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莆田县江口振兴养鳗场管理人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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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章、证照作废声明-振兴管发(2025)003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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