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5-08-19 公 开 人: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82次
  • 打印

                  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571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070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斯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25710 日作出202507052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张家口市宣化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负责穆斯林公司破产清算事务。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 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穆斯林公司存在股东杨慧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穆斯林工商内档信息穆斯林公司成立于2005-05-26,法定代表人为杨慧军,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杨慧军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经初步查询,股东杨慧军实缴出资10万元,90万元未实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于2025810已向股东杨慧军送达《关于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催告函》至今未收到股东杨慧军提出的异议或补缴的出资。

 、关于破产费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 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 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 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 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 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 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 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穆斯林公司财产状况

   管理人接受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穆斯林公司的房屋、土地、车 辆、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主要涉及张家口市宣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宣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尽职调查结果穆斯林公司无现有财产,此外管理人未发现穆斯林公司存在车辆、房产等资产。

三、相关费用情况

    穆斯林公司股东杨慧军未实缴出资金额90万元作为诉讼 标的金额计算,一审诉讼受理费约为128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约为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约为17800元暂时预计费用), 体费用以法院通知为准;其他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预估为40000元,上述需垫付费用共计578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风险提示

    因管理人未发现穆斯林公司存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 也暂未查到穆斯林公司及相关人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预知存在的风险如下:

1.如提起相关诉讼,穆斯林公司需先行缴纳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及相关可能产生的保全、公告等费用。如败诉,相关诉讼成本将由穆斯林公司承担,但穆斯林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偿还债权人垫付费用。

2.诉讼风险客观存在,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举证困难、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等原因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

3.穆斯林公司股东杨慧军已经在多个案中与穆斯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评估个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即使胜诉,后续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诉讼收益可能为零。

4.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长,影响并延长本案的办理进度。

    综上,此次诉讼收益可能为零,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 风险,以及考虑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管理人特提醒各债权人应慎重考虑是否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五、征询内容

   鉴于穆斯林公司无现有财产,管理人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由管理人提起追缴出资之诉并预先垫付穆斯林公司破产费用。

六、特别说明

(一)穆斯林公司各债权人应于收到本《征询函》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同意垫付穆斯林公司破产费用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 逾期回复、未回复或未明确表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穆斯林公司破产费用。

(二)穆斯林公司各债权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应于接到后续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以上费用合计57800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并注明“垫付破产费用”。

(三)若管理人账户在上述期限内收齐上述费用,管理人将继续履行职务,适时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接管到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进一步核查穆斯林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追回的债务人财产或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受偿。

(四)管理人收到的垫付破产费用超出相应诉讼应缴纳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垫付比例予以退还;若债权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相应垫付费用,且无其他债权人补足的,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已垫付的款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外原路退还;以上诉讼费仅为预估,如不足则需按本规则另行垫付。如后续穆斯林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则按垫付比例计算后偿还垫付款项的各债权人;如后续穆斯林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垫付款项的债权人以垫付金额为限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余额部分按垫付金额的比例予以退还。

           特此函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穆斯林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月十

 

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北张家口桥西区沈家屯镇互联网软件园C11座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崔律师:13582980849     律师:18931313135


附件

穆斯林-关于垫付破产费用的征询函.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