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公开时间:2023-09-15 公 开 人:安徽兴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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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债权人及代表:

管理人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之规定,按照法定清偿程序,对破产财产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1.及时分配原则;

2.以现金分配为原则;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案件受理费;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刻制印章费用、交通费用、邮寄费用、文件资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具体依规定据实结算)

(4)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5)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6)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7)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8)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9)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

以货币方式分配为原则。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收款人只能为债权人本人,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执行实物分配。

2 .分配步骤

管理人拟一次性分配完毕。如后续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由管理人进行再次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理法院按照本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分配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若债权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说明

本方案仅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在具备分配条件时,在受理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详细计算各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所得金额后,再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不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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