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关于遴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1-28 公 开 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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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112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鄂01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或“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121日出具(2021)鄂0136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核查阳光凯迪的资产情况,就资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制订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加快推进阳光凯迪的重整程序,管理人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点和价值评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报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告公开遴选的方式选任阳光凯迪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任条件遴选阳光凯迪破产重整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评估范围

阳光凯迪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对阳光凯迪名下的全部资产进行盘点和价值评估。

二、评估要求

(一)对阳光凯迪的所有财产进行实物盘点和价值评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

(二)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及实物盘点后与财务账面资产进行核对。

(三)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根据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分项评估,即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值、绿化评估值及装饰装修评估值等。

(四)根据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五)按照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六)若资产变价处置时间较长或重整进程缓慢,资产启动变价处置前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承诺按照法院和/或管理人要求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且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七)需分别出具阳光凯迪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评估值和重整条件下的评估值。

(八)法院和/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一)资质及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资产综合评估的评估资质,并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范围内。

2.至报名截止日,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资产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至少3件破产案件的评估工作(需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重大破产案件(资产1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工作优先。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阳光凯迪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阳光凯迪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阳光凯迪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阳光凯迪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述内容由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自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承诺

()承诺事项

1.承诺在接收委托后在2022318日前完成评估报告的初稿递交管理人,并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及时完成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根据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3.承诺指派固定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且保证有足够的现场人员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4.鉴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承诺先行提交评估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评估费用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许可后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5.承诺不高于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规[2011]2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内收取评估费。资产总额依据资产实际变价处置金额或重整资金金额确定。资产实际变价处置金额的确定:破产程序中通过实际变价处置的,以实际变价处置获得的价款为准;重整程序中,资产如纳入重整资产范围的,按照纳入重整资产范围内对应的重整资金的金额为准。

(三)特别要求说明

1.评估费含本次评估业务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要,评估成果应满足管理人结合资产抵押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应财产分别确定价值的需要,进行评估值或评估值占比区分并在评估报告中列明。

3.本次评估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如确因行业特殊性,需要专门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等,需事先征得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且由此产生的委托费等全部费用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4.资产评估机构报名时还需提供关于为本案提供资产评估计收评估费的“说明”。如果“说明”引用行业通用收费标准的,需明确针对本案的优惠比例;同时,“说明”中需有“同意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最终收费金额或者收费办法,不能协商一致的,同意管理人更换资产评估机构”的内容。

(四)竞标文件要求

有意向的评估机构需向管理人密封递交标书。标书需明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费用报价、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竞争优势、过往主要业绩以及以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回避事项等内容,并附相应有效资质证书及业绩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221017时。 

(二)标书递交方式

邮寄或送交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7703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新欢18202713900、张锋15221127991

五、选任方式

管理人将在2022211日开标并组织遴选。遴选过程中,管理人将综合考量所有竞标单位的竞争优势、过往主要业绩、费用报价、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是否满足阳光凯迪重整案特别要求、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回避事项等因素,综合评标后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将于2022211日形成资产评估机构选任报告,书面提交贵院备案并将选定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竞标单位。

选定结果将在2022211日书面报告法院并电话或短信告知所有竞标单位。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管理人将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并报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有意参与阳光凯迪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遴选的,如有不明事宜,可向管理人咨询,管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新欢18202713900、张锋15221127991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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