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履行破产义务的通知

关于要求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王杰履行破产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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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皖 0522 破 5 号之一
王杰: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5)皖 0522 破申 5 号民事裁
定书,受理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依
法指定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
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
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
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1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9 月 3 日 08 时 30 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皖 0522 破 5 号
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含山县人民法院(2025)皖 0522 破申 5 号民事裁
定书,受理含山纽适客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
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
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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