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5-03 公 开 人:常熟市宝利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700次
  • 打印
    申请人:常熟市国发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63201799,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 22 号汇丰时代广场 1号楼 1604、1605 北、1602 西及 1601(部分)。
    法定代表人:金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常熟市宝利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1000065831,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新和村。
    法定代表人:龚生保。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常熟市国发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将常熟市宝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建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4月7日,本院对宝利建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宝利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宝利建材公司成立于 2003年12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龚生保,股东为龚生保、赵雪妹,所属行业为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另查明,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常熟市海涵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宝利建材公司、苏州岳龙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闵国军、龚生保、邱雨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 00999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海涵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 2068403.2 元,并支付以 2068403.2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67210元。宝利建材公司、苏州岳龙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闵国军、龚生保、邱雨风对常熟市海涵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人民币16992.5元,由常熟市海涵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宝利建材公司、苏州岳龙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闵国军、龚生保、邱雨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宝利建材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熟执字第00538号执行裁定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宝利建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遂裁定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999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6月14日,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1年4月9日,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曹俊变更为金灏;2023年5月25日,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常熟市国发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查明,被申请人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被申请人对移送破产审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国发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宝利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宝利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