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祥和(2024)新2302破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

宏盛祥和(2024)新2302破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

公开时间:2025-11-14 公 开 人:新疆宏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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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302破6- 16号

申请人:新疆宏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准噶尔路223号(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兵团支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652302VA7753669N。

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阜康市天池城 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新疆宏盛祥 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祥和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5日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 务所担任管理人;后因原管理人辞职,本院于2025年10月 29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宏盛祥和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宏盛祥和公司以其具有重整价值 与重整必要性、存在重整成功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将 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宏盛祥和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核心开发项目为阜康市重点棚改工程阜港绿苑小区, 目前仍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暂定资质,管理组 织架构相对完整,具备恢复经营的基础条件。

 根据新疆方诚价格有限责任事务所评估报告及管理人 初步核查,申请人核心资产包括:97亩未开发住宅用地、 56.8万元未售住宅、16.6万元奥迪车辆及数千万应收账款 等,项目资产位于阜康市城北核心区域,增值潜力显著。 其中,A5 、A6楼收尾工程即将完工,A7 、A8#安置楼施工 许可证齐备,A7 、A8#楼已签订垫资代建协议,小区内多 层住宅可“容缺办证”。政府应收拆迁款及1#商业楼租金可 覆盖前期复工费用,后续销售回款可支撑滚动开发。申请 人项目涉及645套拆迁安置房及已入住业主办证事宜,目前 安置及办证工作停滞,事关民生稳定。本院已批复许可申 请人继续营业,为重整后的持续经营提供了基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 宏盛祥和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本院尚未宣告其破产前提出 重整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开 发项目为地方重点棚改工程,核心资产优质且具有继续开 发的潜力,工程续建条件成熟、资金来源明确,具备较好 的重整基础。通过重整实现资产保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为拆迁户、购房业主办证及清偿公司债务等问题,维护社 会稳定,符合公共利益和破产法立法宗旨,具有明确的重

整价值与必要性。因此,宏盛祥和公司申请对其进行重整,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提出的重整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 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年11月14日起对新疆宏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0 二 五 十一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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