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

决定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

公开时间:2023-01-10 公 开 人: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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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4破申14号

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衡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经审查,富衡公司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富衡公司及其主要债权人财信资产管理(衡阳)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函件,推荐湖南登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富衡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湖南登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均具备破产管理人资质。

为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进一步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衡阳富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湖南登鸿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陆登鸿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二)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包括印章和财务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确认债权,申报方式和审查标准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信息

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召集程序和表决机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定期向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并在集完毕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后,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及时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五)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借款和提供担保;

(八)充分清查债权,进行债权核对;

(九)清理财产,配合临时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十)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造价结算等;

(十一)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十二)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三)债务人不得滥用预重整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20230105-《决定书》-(2022)湘04破申14号:决定预重整.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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