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3-25 公 开 人: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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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新明公司”)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进入重整程序。现依法向社会公开招募

重整投资人。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的资质要求

重整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存续的

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并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和本案重整

对价相应支付能力。


二、报名时间及管理人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2022年3月25日至4月24日(30天)

(如有需要,此时间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展进行必要调整。)

2、联系人:马律师  杨助理

3、联系电话:0755-83382139、83156872

4、报名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2


三、报名需提交资料清单及提交方式

1、参与锦新明公司重整的《意向函》(无固定格式要求);

2、依照本公告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承诺函》;

3、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指定联系人及方式(需提供姓名、有效联系电话及有效电子

邮箱以便接收案件相关资料及通知信息)。

因疫情防控原因,以上资料请于报名截止日之前,通过邮政EMS

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不接受现场报名。


四、相关资料查询

1、意向重整投资人(简称“报名方”)在按上述要求报名之前

或之后,可向管理人提供需查阅资料的清单申请查阅《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债权裁定文书等相关

资料;管理人将根据各方的查阅需求以及当前掌握资料实际情况

统筹安排;


2、申请查阅资料的各报名方,应根据管理人的书面通知与管理人

签署《保密协议》并缴纳100万元(本方案涉及货币均指人民币)

的保密保证金——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束后,对遵守了《保密协议》

的各方,由管理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人民法院的付款申请,

将其已经缴纳的上述100万元保证金,依照《保密协议》的约定

无息原路退回;


3、各报名方按照管理人通知签署了《保密协议》并缴纳保密保证金的,

管理人方予安排资料查阅事宜。根据查阅需求,管理人将安排

现场查阅以及邮箱寄送扫描文件等方式进行;


4、各方在查阅资料时,管理人将进行资料查阅情况登记,并由

查阅方签字确认。


五、《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

本案将以各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作为债权人会议遴选重整

投资人的遴选依据。同时,管理人将以被选中的重整投资人提交的

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0条的要求,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说明如下:


1、报名受理

针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管理人将及时

按照本方案第一条、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合格的

报名主体,管理人将向其送达《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知书》

(由管理人另行制定和送达)以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规则》;对于不合格的报名主体,管理人

将向其送达《回复函》,阐明不接受其报名的原因;


2、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各报名方需按照《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知书》的要求,在完成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之前向管理人账户缴纳人民币2亿元的

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无需提交《重整投资

方案》,视为放弃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


3、《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

各报名方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应按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通知书》的要求,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现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纸质文本以及电子文本;


4、《重整投资方案》的接收

各报名方按照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管理人将安排债权人

代表现场监督;对于符合《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知书》要求的

《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通过盖章签字等方式对《重整投资方案》

的内容进行固化保存;对于不符合《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知书》

要求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在说明理由的同时不予接受;


5、《重整投资方案》的修改调整

为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保障各报名方公平竞争,在上述

第一次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被管理人接收或拒收后,各报名方可以

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一次实质性更改,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更改后的《重整投资方案》同样须在管理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

地点统一提交,且由管理人在债权人及相关方代表监督下,通过现场

盖章签字等方式进行固化保存;


(2)更改后的《重整投资方案》在符合《提交<重整投资方案>通知书》

要求的同时,其重整对价及普通债权清偿率不得低于修改前的版本。

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更改,管理人将视为无效更改,不予接受,

并且仍然以其第一次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情形为准。

报名方未在管理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同步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修改版的,

视为无更改,管理人将以其第一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为准。


6、《重整投资方案》的公示以及遴选重整投资人表决

对于按照要求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的各报名方,

管理人将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及时通知本案全体债权人查阅、

下载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按照《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规则》进行

遴选重整投资人表决(具体表决方式参见本公告第七条)。


7、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重整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未被选为本案重整投资人的各报名方,管理人将在遴选重整

投资人表决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人民法院的付款申请,将其已经

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

(2)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被选为本案重整投资人,其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在相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

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将及时完成向

人民法院的付款申请,将其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原路返还;


(3)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被选为本案重整投资人,其缴纳的履约

保证金,在相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并且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下,其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

实际投入的重整投资款。

(注:“相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指:以被选定的重整

投资人所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80条的规定以管理人名义制定、获得被选定的重整投资人认可、

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下同。)


六、重整投资人的遴选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根据本案债权申报情况,本案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只设定

普通债权组一个组别进行表决;本案全体有表决权债权人均

通过该组别进行重整投资人遴选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2、重整投资人遴选和《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分两步进行:债权人

会议首先以各报名方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选择依据,根据

《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规则》进行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表决;遴选

出重整投资人之后,债权人会议再依据《企业破产法》确定的

表决规则对相对应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在此过程中:

(1)有多于一家合资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时,债权人会议

先依照遴选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表决选定重整投资人;

(2)选定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0条的

规定按照其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

以自己的名义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另行安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仅有一家合资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表决时,债权人会议

无需进行遴选,而是直接表决管理人依据该家重整投资人的

《重整投资方案》制定和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4)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管理人将与

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在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的同时

获得其对该草案的确认。

在上述过程中,如选定的重整投资人不同意管理人制定的

《重整计划草案》当中的必要调整和修改,则管理人将有关

情况通报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后续处理方案。


七、出资人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依法应当设出资人组

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锦新明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新已经身故,其所持有的锦新明公司75%股权

目前尚未解决继承问题。因此出资人组表决事宜的相关安排,管理人

将根据人民法院的意见另行确定并向有关各方进行通知。


八、锦新明公司基本情况

1、主要资产及评估概况

锦新明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两部分,资产评估

工作已完成,根据深世鹏评字第ZP20191114078号《资产评估报告》,

锦新明公司的资产评估总值(税后净值)为2,023,803,500.00元

(评估报告金额单位为万元,以下均以元为单位标示),包括:

(1)流动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包括应收的代垫工程款及股东

借款,根据本案评估报告,锦新明公司流动资产估值为589,828,800.00元;

(2)非流动资产,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A、土地使用权: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路旁宗地1宗

(宗地号:A113-0010),宗地面积为44,069.3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

使用证书(证书编号:深房地字第5000488102号),宗地用途为商住

混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1年12月31日至2071年12月30日)。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该土地开发已逾期。


B、长期股权投资:对惠东县锦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

的股权投资。

另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银田路锦明花园的商品房一套、小型机动车、

办公设备等零星资产若干。

以上非流动资产的评估总值为1,433,974,700.00元。


2、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6日,共有6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62笔债权

(其中1家既申报了普通债权又申报了职工债权,记为2笔),涉及

申报总金额为6,106,792,295.49元,除1笔申报为职工债权,申报

金额为1,381,128.55元外,其余61笔均为普通债权,申报总金额

为6,105,411,166.94元。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确认债权两批共27笔,确认总金额为

2,773,757,872.55元(已扣除本案清算期间从另案全额受偿的

一笔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此外,管理人拟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共6笔,确认金额35,361,183.52元;另外,

因存在未完结诉讼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共13笔,涉及申报

金额1,866,129,878.83元(其中诉讼争议金额约11亿元)。


锦新明公司职工债权总额为3,436,993.71元,该金额已经公示确定。


另外,管理人经核查,锦新明公司账面有记载但相关方至今

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或有负债)为269,144,917.79元。


以上各项数据不排除因增加申报等原因而导致变化,

准确数据以管理人于重整计划草案正式提交前最终提交数据为准。


九、特别事项说明

1、锦新明公司另一股东刘炽平,向管理人提交了相关资料复印件,

并据此主张A103-0050宗地在本案受理之前已经由政府出让

给了锦新明公司。管理人为此多次向有关部门发函查询核实,

目前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回复是:根据市政府的处置意见该地块

纳入政府储备,刘炽平提供的有关资料涉嫌伪造。


2、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将

依法予以审查,该草案并不必然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3、重整计划获得裁定批准后的执行过程中,对于锦新明公司

被查封的股权,管理人配合重整投资人申请有关法院进行解除

查封冻结,并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因为其股权解除查封

冻结存在法律和周期上的不确定性,相关风险由重整投资人

自行承担。


4、锦新明公司被查封冻结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名下土地的使用权),相关法院应该依照《企业破产法》

第19条的规定予以解除查封冻结。目前尚未落实解除查封冻结的,

重整计划获得裁定批准后的执行过程中,管理人配合重整投资人

申请有关法院进行解除查封冻结。但相关法院落实解除

查封冻结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相关风险由重整投资人

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有意参与本案重整的投资人如需了解相关

资料及信息,可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信息书面联系管理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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