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10709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抚中民二破字第2号

申请人:抚顺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

住 所: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84#。

(现临时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新城路中段7-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刚。厂长。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抚顺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现查明:申请人抚顺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是成立于1987年10月的国有建筑企业,原名抚顺市房屋修缮公司,1993年末由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中一企业。在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房屋建筑工程。由于企业多年负债经营,严重亏损,长期拖欠职工费用及巨额外债。截至申请破产前,帐面资产总额1656. 5万元,负债总额2609. 9万元,资产负债率157. 56%。企业已无清偿债务的能力。2009年11月17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同意抚顺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申报依法破产的批复。

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市房产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受理及宣告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抚顺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接管企业;

三、宣告抚顺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破产还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张远程

代理审判员 尹立威

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颖

附件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