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4-05-17 公 开 人: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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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6-1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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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1036

本院根据申请人武汉旭峰顺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429日裁定受理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515日指定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615日前向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石律师,联系电话:1320711739813117019707;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发路124-5楼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湖北金立建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6191445分在本院18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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