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受理前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参照破产费用清偿的情况

关于破产受理前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参照破产费用清偿的情况

公开时间:2024-04-19 公 开 人:巴东县金字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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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首信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巴东首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312日向巴东县金字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凭证,并于415日补充提交一份发票凭证,请求管理人将申请人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巴东县金字山置业有限公司过程中所预交的土地评估费8.5万元、房地产及在建工程评估费7.9万元共计16.4万元,参照破产费用及时清偿给申请人。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一条之规定,确认巴东首信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预交的评估费16.4万元,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若有异议的债权人,可自本次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示期内通过诉讼提出异议的,应当将案件受理材料最迟在公示期届满3日内提交管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

 

巴东县金字山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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