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陕01破25号之十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陕01破25号之十一

公开时间:2023-10-17 公 开 人:西安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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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25号之十一

申请人:西安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马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213日以(2023)陕01破申17号之二民事裁定,受理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申请西安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机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222日以(2023)陕0125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为隆华机电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921日,管理人以隆华机电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隆华机电公司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对隆华机电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因管理人未接管到隆华机电公司任何账册,无法全面开展清算工作。经管理人调查查明,隆华机电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48.13元,股东刘争权、李杨未履行出资义务共计899万元,管理人于20237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需等待诉讼结果。经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本院作出(2023)陕0125号之九民事裁定,确认江苏金佳铁芯有限公司对隆华机电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357,092.08元;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隆华机电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05,182元;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对隆华机电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0,000元;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对隆华机电公司享有优先债权2143元。在清算期间,发生公告费1900元、刻章费391.3元,邮寄费108.79元,打印费12元,共计 2412.09元。

本院认为,隆华机电公司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隆华机电公司破产。现隆华机电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西安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西安隆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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