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03-23 公 开 人:武汉初心悦人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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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可参加财产分配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结合管理人调查状况,债务人可参与此次财产分配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普通债权劣后处理部分。

上述债权须管理人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为确认债权才参与财产分配。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一)截至宣告破产日,债务人名下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 不动产、动产设备、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类等;

(二)债务人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后,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

1、破产案件中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应支出的相关费用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的,管理人将依法预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债务人财产在扣除应优先支付和本案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下列清偿顺序供各债权人清偿:

(一)职工债权

(二)税收和社保债权

(三)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中具有劣后性质的债权须在一般普通债权全部清偿后债务人财产仍有剩余的,方可获得清偿。

六、分配方式和次数

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分配至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的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中。

本案一次性分配结束。若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因客观原因尚有部分遗留破产清算工作需要处理的,对于预提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支出剩余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参照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分配规则直接将剩余金额分配给债权人。若剩余可分配财产金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后续有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于已分配的财产不再享有分配权,未分配的财产依据本方案参与分配。因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

七、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处理方式

如因参加分配的债权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交接受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或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错误且债权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或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该部分分配额扣除提存费用后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八、其他

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生效。在实施本次分配方案的后续执行及分配时,由管理人参照本方案的分配规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执行细则,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后执行。

 

武汉初心悦人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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