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公开选聘评估机构邀请函

关于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公开选聘评估机构邀请函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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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516日作出(2025)沪03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19日作出(2025)沪0344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立信长江清算有限公司担任金碧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梳理、评估金碧公司的整体资产状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开展需要,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择优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为本案提供专项评估服务,有关招募的情况如下:

一、债务人概况

1、债务人成立于2013122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崇福路445459201,法定代表人黄欢。债务人注册资本86,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6,500万元,占比100%。债务人经营期限为20131225日至无固定期限。债务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金碧公司的涉诉、涉执行等相关公开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通过天眼查、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途径查询。

2、管理人已接管到金碧公司的2014年至2025年电子财务账套及不完整纸质财务账册。

3、金碧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位于上海市嘉定马陆镇阿克苏南路与合作南路交汇处“恒大御景湾”项目。恒大御景湾位于嘉定区嘉定新城板块,小区于2021年竣工,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80000㎡,小区占地面积约51000㎡,容积率约2.5,住宅已全部售出,目前尚有部分自持商铺、邻里中心以及车位。

二、资产价值评估工作要求

1、按管理人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勘察、盘点和核实债务人资产,为确定债务人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对金碧公司进行专项破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破产案件受理日),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的土地、“恒大御景湾”项下商铺、地下车库、邻里中心等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整体评估,需出具市场价值下评估基准日价值评估报告,以及模拟清算状态下评估基准日价值的评估报告。

2、对债务人名下需评估资产在评估进场后2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初稿,30日内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除非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并报人民法院同意延长时限。

3、在债务人破产案件开展过程中,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就估值进行相关说明,或需有关评估人员参加法院、管理人召集或通知的相关会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答复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和相关主体对于评估工作的询问并出具相关说明。

5、列席、参加相关会议,接受质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化解潜在的矛盾。

6、破产期间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7、法院、管理人提出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对拟聘请评估机构的相关要求

1、报名机构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质证明,报名机构及其拟指派的本项目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破产财产价值评估业务经验(须在服务方案中注明);

2、报名机构及从业人员近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报名机构应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为避免歧义,本项目中,管理人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为:报名机构曾在3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资产评估服务或其他类型的与债务人资产价值相关的服务。如其他规定、准则规定了属于“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报名机构也应当遵守;

4、中选机构应确定中选后3日内指派人员开展正式评估工作;必要时,中选机构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有意参与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当确保:

1)至少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专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亲自参与本项目;

2)评估机构为本项目配置的前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亲自承办本项目,包括亲自到债务人办公场所、管理人办公场所办公,亲自与管理人和债务人有关人员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亲自陪同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方沟通本项目有关情况,并以其名义出具本项目有关报告;

3)评估机构除为本项目配置前述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应当配置相关辅助人员。

5、愿意接受项目办结后一次性收取评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变价完毕后等);

6、能够高效办理评估、查询等业务手续,接受管理人针对相关专业问题的咨询;应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

7、同等条件下,有破产案件服务经验的评估机构优先。

四、报名机构报价

1、申报机构的报价应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评估费用(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全国各地的交通差旅费用。该报价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报告,即市场价值下评估基准日价值评估报告、模拟清算状态下评估基准日价值的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抵质押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等。

2、报价说明。请列明计价标准及测算过程,说明收费的阶段(若有)及各阶段的收费比例。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应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或所派驻的人员少于承诺人数的,管理人有权在报价20%的比例内调减费用。

5、评估机构应当无条件地在管理人规定时间内提交正式版本评估报告,不得以未支付评估费用为由拒绝向管理人交付正式版本报告。

6、本次评估费用将纳入破产费用,若相应费用支付困难时,需待管理人账户内有充足资金后再行支付。

五、材料提交与说明

1、请报名机构至迟在2025113018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人递交服务方案,邮件命名标题为“金碧公司评估机构报名材料-报名机构名称”,邮件内容包括:评估机构介绍、资质及相关业绩、与本案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声明、指派处理本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介绍及主要业绩、服务报价、担任评估机构的优势及证明、项目对接人及其联系方式、保密承诺等报名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管理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jbzyglr@163.com;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杨老师;电话:18116468925

2、为便于报名机构在了解债务人有关财务情况的基础上稳妥报名,报名机构可以联系管理人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管理人可以提供债务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资产负债表等有关的简要材料。报名机构应对本次公开招募中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管理人在收到报名机构递交的报名材料后,将及时进行评议并确定评估机构。评议完毕后,管理人将确定的评估机构报法院。待人民法院批复后,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申报机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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