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福建融信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88次
  • 打印

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

福建融信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惠龙及其他相关清算义务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杭州余杭区中泰街道明尊土石方工程队的申请2025年69日裁定受理福建融信嘉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经人民法院随机摇号选定,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4日作出(2025)闽0181破33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为福建融信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公司成员及其他依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本管理人进行清算。故此,限债务人上述相关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联系管理人(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10号苏宁广场BC栋天璟商务中心13A(14)层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卓孟律师朱永传律师;联系电话:【13067468320)、18950396769(),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管理人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全部财产、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财务会计账簿、文书、合同等债务人全部资产资料,以及提交债务人的股东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据,全面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及清算工作。若未依法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融信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


附件

10关于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告(融信嘉).doc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