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自救激励公告

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人自救激励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17 公 开 人: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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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6-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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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3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债权人自救激励公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湘02破申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10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2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4年2月5日,裁定对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年12月5日,裁定对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以下并称“伟大集团”)。

为充分发挥伟大集团营运价值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尽快启动项目复工续建,在招募投资人的同时,拟同步采取激励债权人自救方式推动项目续建。在不突破债权法定清偿顺位与清偿比例的前提下,结合伟大集团各项目实际情况,就相关在建工程项目激励债权人自救,由债权人投资或垫资(材料)续建,争取多方共赢。现就债权人自救激励方案公告如下:

一、参与债权人自救激励的范围

为保障债权人公平参与投资和公平受偿,本公告激励债权人自救和参与投资事宜,伟大集团全体债权人均可参与,不限债权类型与债权金额,但须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自救方案的相关定义

1.自救投入:指债权人以现金、材料垫款、工程款垫资等合法形式,向特定停工房地产项目提供的续建资金或材料等。

2.自救债权人:按照本方案经审核确认参与自救投入并签署相关协议或书面承诺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自救和参与投资的激励原则

1.原债权清偿顺位与清偿比例不变原则。新投入部分为共益债务,以实物或现金方式100%受偿,但原有债权不得突破债权法定清偿顺位与清偿比例,即参与自救或垫资(材料)续建的债权人不因新增投入改变原债权的性质,也不因新增投入而获得更高的清偿比例。

2.新增价值激励原则。自救债权人可依据其原有债权性质和后续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按分配时的清偿比例实现原债权的清偿退出。

3.风险自担原则自救投入虽为共益债务,但基于项目续建面临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若续建失败或变现价款不足,共益债务偿还的具体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债权人应充分知悉并自担相应风险

四、债权人自救和参与投资的具体激励方案

1.如债权人的原债权为优先债权且在原债权所属项目可全额清偿,则其投入原项目续建后,原债权可按照新投入金额的1:1比例(假设原优先债权为100万元,新投入100万元续建资金后,可获得200万元的实物或现金清偿)。

2.如债权人的原债权为普通债权,则按其普通债权清偿率等比例优先清偿原债权。

3.跨项目的优先债权,在本项目新投入的部分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基于优先债权应在特定物的变现范围内优先受偿,跨项目的优先债权投入本项目的,在本项目内可按普通债权激励条件受偿,剩余未受偿的原优先债权在原项目特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4.参与自救的债权人可获得的激励清偿,其原债权实际可实现的清偿率不得高于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组别同项目其他债权人的最终实际清偿率。上述清偿率,以后续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率为准,债权人参与自救可获得的激励清偿,按清偿率对应的清偿比例多退少补。

五、债权人适用激励方案的条件

1.债权人在报名时,须明确拟投资的项目,明确投入金额、形式(现金/材料/垫资等),投资续建的取费与收益条件,且须明确项目销售不理想时可接受的“实物清偿”价格,提交伟大集团与管理人审查。

2.相关项目原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可单独完成续建投资的,优先选择。相关项目原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或其他工程款债权人拟参与投资的,均需提供其签字、盖章确认的相关项目的预算编制,并提供不低于该预算的资金证明、银行保函或垫资额度承诺。

3.债权人以供应续建所需建材等形式自救的,由管理人组织评估或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公允价格。债权人以垫付续建工程款形式自救的,需与伟大集团、管理人、施工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垫资金额、工程节点、利息等;其原债权激励条件与现金出资的债权人相同。

4.债权人享受激励的投入金额以伟大集团、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金额为准。如参与自救的债权人及拟投入金额、材料无法达到相关项目复工交付条件的,视为招募失败。

债权人自救激励报名联系人:赵律师0731-22658959。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26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不具备要约的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投资要约,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2.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管理人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与变更,公告解释权属管理人。

3.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后续的有关通知和要求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管理人。

4.本方案中的共益债务认定与投资激励安排,均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并取得人民法院复函批准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17

 

附件伟大集团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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