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招募投资人公告

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招募投资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19 公 开 人: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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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吕律师 联系方式: 13870360205 报名截止时间: 2025-09-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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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招募投资人公告

  2025佳利预破管字第10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日做出(2025)赣11破申5号《决定书》,对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担任佳利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顺利推进佳利公司预重整工作,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效盘活佳利公司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保护广大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现临时管理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预重整投资人,并就招募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佳利公司基本情况

佳利公司于2004416日在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东湖花园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99735291,法定代表人罗毅,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国内贸易;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一: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350万元;股东二:江西江沪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650万元。

佳利公司目前拥有大量的土地和在建房产,具备较好的硬件条件。如重整投资方注入资金,重新对土地和在建房产进行开发建设投产,可产生更大的生产收益。

二、佳利公司主要资产情况

佳利公司主要资产为开发建设“中航城三期”项目,由于佳利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资产已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中航城三期”项目建设运营受到影响,施工单位已停工2年,项目已处于烂尾状态。

“中航城三期”项目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与三清山大道上饶双中轴交汇处。高铁新城与信州区交界处。周边配套:东侧天虹商场、信美学校(九年一贯制)、市中心医院(三甲)、市老年活动中兴;西侧北侧佳利商城产业园(集服装、建材、家电、日用百货一体的产业园)。其资产主要包括:

1、开发的商品房

①用地情况:开发商品房总用地面积为188950.7平方米,包括证号为饶府国用(2005)第335号商业住宅用地41159.2平方米,证号为饶府国用(2005)第336号商业住宅用地75657.1平方米,证号为饶府国用(2005)第337号商业住宅用地72134.4平方米。其中336、337号地块约有90亩左右拟建公园设施。

②开发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295,669.94平方米,已建251241.58平方米,未建44428.36平方米;计容面积171,626.94平方米,已建146146.06平方米,未建25480.88平方米。包括高层住宅、公寓、商铺、排屋等多种物业类型,其中已建已售商品房58025.04平方米,已建未售商品房69173.54平方米,未建未售商品房44428.36平方米。

2、五星级格兰云天国际酒店,地下2层、地上20层,287间客房,集政务、商务、娱乐、餐饮、休闲等多功能。酒店地处上饶市凤凰中大道88号,赣(2021)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15730号不动产权证,载明酒店分摊商服用地面积5059.42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容面积)33,505.35平方米,未办证的酒店地下室面积10,171.00平方米、酒店旁单独地下车库面积4459.36平方米,酒店合计总建筑面积48,704.36平方米。酒店现处于筹建装修状态,外立面、内部硬装基本完成,现处于装修停工状态,部分裙楼已出租。

(以上具体数据以相关政府部门登记为准)。

经上饶中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初步测算,房地产评估值合计约为人民币104131.6万元,其中未售商品房现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71531.9万元;格兰云天国际酒店现状条件下评估值为人民币32599.7万元。

以上为管理人初步调查整理的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有效的证明文件为准,不代替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安排尽职调查,进行实地查看,以资产现状为准

三、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充裕的资金和相应的实力,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3、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等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意向投资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意向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投资本项目的启动资金或具有相应的融资能力,且投资及融资资金来源确定,保证合法合规。

5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体报名参与投资的,需要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及职责等情况,需要明确其中的主要投资主体。联合体中,至少主要投资主体需符合上述全部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承诺就投资涉投资者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投资主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意向投资人招募。

6管理人根据破产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招募流程

(一)尽职调查报名

1.报名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17时止

2.意向投资人对从临时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都需承担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临时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责任方及/或相对方赔偿损失。

3.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确定时间组织符合前述条件的意向投资人进行答疑,为意向投资人进行必要合理的尽职调查提供条件。

报名方式

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一式份),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资意向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主体资格、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资金实力、资金来源、楼盘建设计划、经营方案和偿债计划等内容。如联合体,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体各意向投资人之间应承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主体资格文件。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载明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职务、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律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对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供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证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银行资信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财务报表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等;

4.明确联系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联系人被授权范围等;

5.《保密承诺》;

6.《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均真实准确,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具备与重整投资匹配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并承诺接受和遵守本公告的其他要求等;

7.临时管理人后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注意,对于上述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逐项加盖公章和骑缝章;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逐项签字并按手印。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由所有联合主体按上述要求签署后提交上述报名材料。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受或要求补正。

报名材料提交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万达广场五桂座12楼(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报名联系人及电话:吕律师,13870360205

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同时向临时管理人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尽调保证金应缴纳至临时管理人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开户行:西银行上饶信江支行

账号:793901818000078

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时,应一并附上尽调保证金缴纳凭证。意向投资人在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若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含修改后的方案)未能得到主要债权人或大部分债权人认可,导致无法制作预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或预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未或人民法院认可的,意向投资人缴纳的尽调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提交正式重整投资方案

1.尽职调查结束后,意向投资人拟继续参与佳利公司投资的,应于2025年10月1517时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符合法律法规且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一式份)。重整投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牵头方及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重整投资方式;

3)重整投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出资权益调整方案;

5)经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整体经营方案、资产管理及处置等);

6)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权的偿债方式及比例、清偿周期等);

7)履约承诺、履约保障等;

8)重整投资保证金支付凭证;

9)其他与重整投资相关的安排。

需注意,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重整投资方案封面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重整投资方案封面应签字并按手印。意向投资人应同时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word版本电子文档(U盘),与重整投资方案一起密封放于文件袋中。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临时管理人的签收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退出佳利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2.临时管理人在收到重整投资方案后,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临时管理人认为重整投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意向投资人未提交有效的重整投资方案,临时管理人有权否定其重整投资方案。

3.需要注意的是,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金额报价仅指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如有)以及向各类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资金,不包含预重整/重整过程中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变更、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债务人或重整投资人负担的税费等。

(五)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

1.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主体仅限于已提交报名材料的意向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应于提交正式重整投资方案前另行再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佰万元整)至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

3.意向投资人转账时请备注“佳利公司意向投资人重整投资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以临时管理人账户到账为准,请意向投资人注意到账时间(意向投资人应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保证金支付凭证)。

4.意向投资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身份,不得再参与本项目。

(六)确定重整投资人身份

1.重整投资保证金缴纳后,不允许变更意向投资人的主体(如为联合投资人,重整方案需说明牵头方及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临时管理人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实现佳利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佳利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目标。在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监督指导下,以及开展与意向投资人的商业谈判或协商,最终召开评选会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遴选确定一名意向投资人作为正式投资人。

经遴选程序确定的正式投资人,应当于遴选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正式投资意向协议并按约将首期投资款全额缴纳至临时管理人账户,共同制定提交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预重整计划草案

保证金的转换、退还及没收

(一)重整投资保证金的转换

对于最终入选且与临时管理人正式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及重整投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在已缴纳的重整投资保证金的基础上,补充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增信措施。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履约保证金中的50%转为部分投资价款,剩余履约保证金性质不变,待重整投资人全面履行完毕《重整投资协议》且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二)尽调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仅在意向投资人未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或未获得本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情况下,尽调保证金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整投资保证金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意向投资人所提交的报名文件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2)意向投资人未提交可行、详细的重整投资方案,或未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3)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含修改后的方案)未能得到主要债权人或大部分债权人认可,导致无法制作预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

4)经评审后确认本案重整投资人资格前,意向投资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或退出后续选定重整投资人程序的;

5)意向投资人经评审后未获得本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

3.存在下列情形的,履约保证金由临时管理人无息退还:

如本案以重整投资方案形成的重整计划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且不视为临时管理人违约。

(三)尽调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没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尽调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包括尽调保证金转化为重整投资保证金的部分)、履约保证金等,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并作为佳利公司财产,用以支付破产费用、临时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如有)、清偿各项债务等,请意向投资人谨慎决定:

1.意向投资人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意向投资人不符合本招募公告记载的意向投资人条件的;

3.意向投资人违反无重大履约能力瑕疵、保密承诺的;

4.未经同意,意向投资人变更投资主体的;

5.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后,未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拒不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放弃参与或不配合后续破产重整程序的;

6.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最终的重整投资人后,因自身原因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或退出重整的;

7.重整投资人不履行《重整投资协议》或其在重整计划中的相关义务的;

8.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如丧失履约能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相关资质许可等)导致《重整投资协议》难以继续履行或重整计划难以继续执行的;

9.经临时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临时管理人没收保证金后,如有其他损失的,仍有权继续向被没收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追索。

六、保密条款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债务人信息、数据、资料等,即意向投资人从临时管理人处获得的任何债务人非公开(以债权人会议披露为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信息、资产信息、债权审核情况、诉讼情况、临时管理人文件等一切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资质等信息,都承担保密义务。意向投资人必须善意使用临时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进行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重整投资方案外,不得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尽调保证金/重整投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意向投资人赔偿损失。

、特别说明

(一)本次招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社会招募意向投资人,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

(二)本公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意向投资人要求/条件、缴纳的保证金及没收条件,意向投资人一旦缴纳保证金,意味着无条件同意本公告所设条件及要求,按现状进行投资,并同意就本公告的内容/解释/履行,如与佳利公司或临时管理人发生争议,均同意提交上饶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请意向投资人谨慎考虑并做出决定。

本公告所述项目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尽职调查、自主判断、自担风险,不得向佳利公司、临时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或申请索赔。

)意向投资人决定参与招募前应仔细、谨慎阅读本公告,提交报名资料即视为同意依照本招募程序按佳利公司的现状进行投资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及责任,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保证、承诺或其他责任

(五)各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若重整过程中发现意向投资人有任何虚假陈述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临时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招募公告由佳利公司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案件进展,合理调整招募进度或公告内容,包括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上述各项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的,由临时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调整,临时管理人无需对意向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本公告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前来接洽,报名参与本次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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