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16 公 开 人: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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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2清申20号

申请人:天津新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土城太湖路(天津波斯泰克电机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柳大轼。

申请人天津新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2万美元,由天津新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柳大轼、柳钢轼、黄容益共同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营业期限自2007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2017年10月31日,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未开展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新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天津富源晟电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常方圆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李雷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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