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云姿类个人破产案公告

彭云姿类个人破产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8 公 开 人:彭云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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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 0591 执个 5 号

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裁定受理彭云姿类个人破产程

序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

彭云姿的管理人。

彭云姿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7 月 26 日前向管理人(通

讯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65 号现代传媒大厦 21

楼;邮政编码:215004;联系人:丁超、吴益祥;联系电话:

18351719199、 15068292628) 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

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

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5 日 9 时 30 分在本院执行事务中

心第二法庭(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 702 号)现场

召开或非现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方式具体联系管

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

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彭云姿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彭云姿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在类个人破产过程中

(受理日至裁定终结之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

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

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2)根

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提交材料、 补充材料、

配合调查等) ;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1

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如实全面报

告财产情况; (4)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5)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个人姓名、通讯方式、

住所地变化情况。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6)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出境。 (7)除为维持日常基本生

活需要支付费用及使被执行人财产受益的以外,不得对个别

债权人的债务予以清偿。 (8)不得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第 (二) 至 (八) 项规定的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9)获得对方信用超过 2 万

元时,应主动向对方说明自己处于类个人破产程序期间。第

(1)至(3)项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被

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

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

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根据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

他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债务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债权人可

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陈述具体理由,要

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债权人会

议并接受质询。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经管理

人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的,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债务人的配偶以

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

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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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公告-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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