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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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2-01-03 公 开 人: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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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破35

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1123本院作出(2021)鄂03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11231指定湖北鹏泽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128日前向十堰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3单元15楼,邮政编码:442000,联系电话:07198635105,联系人:左媛159718842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十堰腾凯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212日上午9时在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武当国际园中央商务区3单元1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O二一年十二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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