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4-10 公 开 人: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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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613破7号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裁定受理郭银民、李金锋、陈 引、孙勇、刘立法、于家庆、高波、逢学军、王立超、崔建 文、张中虎对被申请人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7日指定南通正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 人。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5月 20 日前,向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南通 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2401室;联系人: 周晓燕;联系电话:159965845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海门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 召开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 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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