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4-11-17 公 开 人: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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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徐通注的申请,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闽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闽04破申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闽0424破2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担任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于2024年11月11日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一债会对《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追缴出资的处置方案》三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会后的统计情况,共发出3张表决票,收到表决票2张,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财产管理、变价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人的100%,代表的债权额385,030.00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96,321.50元的97%;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人的100%,代表的债权额385,030.0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96,321.50元的97%;

3、《关于追缴出资的处置方案》的表决情况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持同意意见的债权人2人,占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2人的67%,代表的债权额385,030.00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396,321.50 元的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债会形成如下决议:

1、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通过《关于追缴出资的处置方案》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明市宁化县聚龙阁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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