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关于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3-12-19 公 开 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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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破21号之十五


申请人: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白景科,该破产管理人组长,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以(2020)陕01破申18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陕西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丽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以(2020)陕01破21号之 一 决定,指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 所为亮丽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11月15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确认亮丽置业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记载的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无异议债权,债权金额合计228,575,417.15元。
     经审查查明,截止亮丽置业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前,  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7户 ,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73,676,538.66元。管理人经核查,确认普通债权8户,确认债权金额共计228,575,417.15元。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亮丽置业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均无异议。截至目前,无债权人、债务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或者仲裁。
     本院认为,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亮丽置业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亮丽置业公司对管理人确认的8户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无异 议债权表记载的8户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确认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普通债权人的债 权(详见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债权金额共计228,575,417.15。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韩娟

审判员:呼延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璐

书记员:曹易萱
 

附表:西安亮丽置业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债权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3,013,336.77    普通债权
2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    41,012,541.82    普通债权
3    陕西程华商贸有限公司    13,198,365.16                普通债权
4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28,716.56    普通债权
5    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48,915.80    普通债权
6    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187,687.34    普通债权
7    成都贝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40,684.70    普通债权
8    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鄠邑电力工程分公司    45,169.00    普通债权
合计        228,575,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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