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宣告破产

裁定宣告破产

公开时间:2021-11-11 公 开 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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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破4号

申请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5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王榕、彭英等18人对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汇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川汇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本院查明:以2021年7月19日为审计基准日,川汇达公司资产总额为231,383,171.73元,负债总额为370,590,203.09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39,207,031.36元,资产负债率160.16%。根据川汇达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情况,川汇达公司或有负债金额较大,管理人认定川汇达公司普通债权金额677,662,845.69元,职工债权金额6,651,420元。川汇达公司现有财产总额604万元,实际已资不抵债。管理人认为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远不能全额清偿其所负债务,故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法院裁定宣告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在受理本案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新疆川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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