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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3-26 公 开 人: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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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人

      

                2024)黑02232

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3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利家对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321日指定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为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案指引》的相关规定,依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自2024422日前,向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答复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并协助调查财产状况。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依安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442310时在依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依安县国强水稻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管理人通信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部万广场小区8号楼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

人:崔霖源,联系电话:1328402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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