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并破产的报告及证据清单

有关合并破产的报告及证据清单

公开时间:2024-07-28 公 开 人: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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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杭州泓顶实业有限公司

拟合并破产的审查报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4年7月1日裁定受理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承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龙承公司破产受理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对龙承实业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杭州泓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顶实业公司”)进行合并破产。管理人已接收到龙承实业公司和泓顶实业公司的财务账册,调取了龙承实业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并与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梓枝进行谈话。通过前期调查,管理人认为龙承实业公司与泓顶实业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况,符合合并破产的条件。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第一,苏梓枝称,其一开始只经营泓顶实业公司,后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设立龙承实业公司,逐步将泓顶实业的业务转移至龙承实业公司,两家公司经营业务完全一致,经营场所同一,公司人员配备亦完全一致,实际上为同一家公司。管理人查阅公司工商登记发现,两公司注册地址一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均为苏梓枝,其他股东或高管等为其家庭成员,两公司登记等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合,工商登记情况与苏梓枝个人所述情况基本相互印证。

第二,管理人查阅两公司会计凭证发现,两公司等财务会计人员均为方少君。根据龙承实业公司的银行流水及两公司的财务凭证反应,两公司之间虽然无直接流水往来,但是两公司分别与苏梓枝之间有频繁的流水往来,且苏梓枝承认存在资金混用的情况,故两公司大概率通过苏梓枝存在资金混同的情况。

综上,管理人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的情况,故管理人判断两家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合并破产,特此报告。

妥否,请指示

 

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5

 

 

 

 

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泓顶实业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证据清单

编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明目的

页码

1

龙承实业公司与泓顶实业公司工商登记材料

3

1. 两公司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

2. 泓顶实业公司监事苏海燕,曾任龙承公司监事职务,曾为龙承公司股东。

3. 泓顶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苏梓枝。龙承实业公司股东为苏梓枝与周小英,苏梓枝为控股股东。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苏梓枝。

1-3

2

龙承实业公司与泓顶实业公司章程

2

4-5

3

债务人提供的《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情况》、《杭州泓顶实业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情况

2

两公司主动申请要求合并破产。

6-7

4

苏梓枝谈话笔录

9

苏梓枝自认为两公司的实际决策人,两公司经营同一业务内容,场地、人员、财务等均混同。

8-16

 

 

提交人:杭州龙承实业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2024726


附件

关于龙承和泓顶公司拟合并破产的专项报告2024072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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