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通知

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11-29 公 开 人: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334次
  • 打印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8236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建德高铁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1123日裁定受理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采用简化审理程序。

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1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22楼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郭律师、罗律师,联系电话:1586884786813456957189),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1269时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掌上法庭(如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20231128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新公司-债权申报须知.pdf 下载
可沛尔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20231128浙江可沛尔新材料有新公司-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