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情况通报

关于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情况通报

公开时间:2022-10-26 公 开 人: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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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稿)》所记载的债权人惠州大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000元普通债权进行调整,债权人惠州大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理人出具的《债权调整通知书》中所作出不予认定的审查结论有异议并向惠州中院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

目前,该家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书。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惠州大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人民币110万元。案件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负担。原告惠州大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00元给予退还。被告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惠州中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700 元,逾期未缴纳则将予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管理人将提请法院裁定确认该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特此通报。

广东省惠州市东江工业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表:债权确认之诉情况通报表

附件

20221026(东江工业9#)债权确认之诉情况通报(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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