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确定部分债权的公告(三)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补充确定部分债权的公告(三)

公开时间:2021-03-16 公 开 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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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

补充确定部分债权的公告(三)

 

20177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依法作出(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7)渝01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整管理工作。

20171120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17)渝0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庆钢铁重整计划,终止重庆钢铁重整程序。重庆钢铁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0171229日,重庆一中院裁定确认重庆钢铁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重庆钢铁重整计划的规定:

1)因条件未成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之金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2)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庆钢铁及管理人继续对暂缓确定之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经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核对、管理人审查,现对其中审查确定的6笔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如债权人、债务人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或重庆一中院提交书面异议。公示期届满后,重庆钢铁将按重整计划之规定对上述债权予以清偿。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补充确定明细表(三)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补充确定明细表(三)

 

 单位:元

编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

确认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1

重庆市天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30,380.00

25,965.81

普通债权

2

沈阳泰合冶金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20,000.00

120,000.00

普通债权

3

重庆冶金机械制造厂

434,261.35

434,261.35

普通债权

4

岑巩县金源冶金有限公司

1,058,721.52

1,058,721.52

普通债权

5

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

223,508.26

126,652.90

普通债权

6

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1,458,641.97

1,458,641.97

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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