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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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鑫安工贸破管字第10号

魏铭、何时标、魏碧容、何安星:

2025年4月21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金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鑫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决定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9破申34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担任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鑫安公司股东存在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通过调查鑫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鑫安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为0元。根据鑫安公司资料,截至本通知之日,鑫安公司的各股东(含原股东和现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出资人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特此通知各股东,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缴纳出资事宜。如各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如各股东未在规定期限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联系人:张雪兰、李小玲,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9号塔辉花苑1幢1梯1001室福建省京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电话:13043522668(张)、17520497497(李)缴纳出资或提供已足额出资证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缴。

特此通知

宁德鑫安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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