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相关债权公示

职工相关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2025-09-18 公 开 人:盛裕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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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相关债权公示

2023年3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3)京01破申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盛裕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裕行”)破产清算一案。

管理人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盛裕行职工所涉债权情况予以公示。

一、调查情况

根据管理人调查,盛裕行1名职工欠付债务。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再56号民事判决书,盛裕行应给付职工郭卫峰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0元、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债权范畴。据此,管理人确认郭卫峰的未休年假工资1,839.08元为职工债权;判决确认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0元为普通债权。

二、公示内容

盛裕行欠付职工债权金额人民币1,839.08详见附表。

盛裕行欠付郭卫峰普通债权部分将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公示期间

债权公示期截至2025109

四、债权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如职工或其他债权人本次公示的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更正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管理人不予更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公示清单或者公示事项无异议

 

盛裕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918

 

附:

1、盛裕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序号

姓名

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1

郭卫峰

1,839.08

法律文书确定的未休年假工资。

合计

1,839.08

 

 

2、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北京广播大厦写字楼13层;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5901082763;

联系邮箱:syhglr@163.com


附件

盛裕行-职工债权公示.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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