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聚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瑞安市聚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公开时间:2022-12-08 公 开 人:瑞安市聚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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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

2022) 0381  98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聚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尔公 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聚尔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闽科环 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2022  11

24 日裁定受理聚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

方式。2022  12  5 日,本院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聚

尔公司管理人。聚尔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2  1  8 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阳光司法体验助手”或扫描本公告后附的二维码  进入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陆破产管理 平台 http://drs.yjpcgl.com,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 2 号;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李俊伟 13506640066  沈艮兰

1395775100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聚尔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3  1  11  10  0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聚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  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线下会场座位有限,建议通过上述线上平台中的  “债权人会议”功能参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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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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