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裁定书

破产终结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8-23 公 开 人:包头鹿峰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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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021

  申请人:包头鹿峰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6264414819,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河东镇毛其来。

  法定代表人:李砚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红、李雪姣,均系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鹿峰陶瓷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628日立案受理,并指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包头鹿峰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7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引进投资方内蒙古同方冠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签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合作框架协议》,拟利用与电厂相邻的优越地理位置及现有厂房、车间与第三方合作固体废料的处理,重新启动经营。且申请人与债权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东河区税务局作出了还款承诺,对职工债权的处理拟定了《职工安置方案》。请求本院依法对申请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裁定予以认可,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368日申请人分别与债权人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向东河区税务局出具了欠税履行承诺。并已将欠税履行承诺送达税务局,税务局认可,未提出异议。同时对职工债权作出了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重新经营,有利于将破产企业盘活,生产资料利用最大化,对周边工厂产生的固废再生利用。创造新的经济效益,能逐步缴纳欠付的税款。积极履行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时,重新经营有利于下岗职工的安置,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职工的收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利国利企利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申请人与债权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认可申请人向包头市东河区税务局出具的欠税履行承诺,认可申请人拟定的《职工安置方案》。

二、终结包头鹿峰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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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2022)内0202破申1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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