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的函

关于敦促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的函

公开时间:2020-06-22 公 开 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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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圳市前海容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融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王丽同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将(2019)粤0391执2483号执行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0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深圳市前海容融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粤03破17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前海容融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邹月圆律师为负责人。

20200410日,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本案受理公告,告知容融科技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等事宜。

为接管容融科技公司,管理人通过前往容融科技公司实际经营现场调查、邮寄通知书以及查找前海容融科技公司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开展接管工作,但至本函发出之日,未能接管前海容融科技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重要文书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管理人通过阅卷、调取容融科技公司的工商管理档案信息获知,您系容融科技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或监事,现管理人敦促您履行清算义务,请您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容融科技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重要文书等材料,并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完成其他清算事宜。如您逾期仍未履行清算义务的,管理人将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法院宣告容融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相应民事责任由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

专此函达。

 

 

                     深圳市前海容融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二十二

 

 

附件: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联系人:杨莹莹律师:18127022032/陈雅乐律师:18588206632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F栋1701室,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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