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测绘机构的邀请函

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测绘机构的邀请函

公开时间:2023-09-01 公 开 人: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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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百集团破管字第8

2022年7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作出(2022)辽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百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2)辽02破8号决定书,指定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推进相关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有序、高效开展,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拟对外选聘测绘机构,现向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公告本邀请函。

天百集团基本情况

天百集团成立于199816日,营业执照号为91210200702156392G,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冯明臣,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天津街299号,注册资金为8,576万元,经营范围为仅限清理债权债务使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者名称为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8,576万,比例为100%天百集团大约于200511月停止经营。

天百集团存在两家对外投资企业,分别为大连天百集团贸易信托公司(持股比例100%,以下简称“”)以及大连国泰大厦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21%,以下简称“国泰大厦”)。国泰大厦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供分配,大连中院2022天百贸易信托819日裁定终结国泰大厦破产程序。天百贸易信托2021年2月3日由大连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经审查不符合破产原因,大连中院已于2021年813日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审查过程中,管理人调查发现天百贸易信托存在资产,即土地使用权(部分为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部分无权属证书),鉴于天百贸易信托为天百集团全资子公司,故天百贸易信托拟纳入天百集团破产清算案件中处置。

二、测绘基本事项

(一)测绘范围

1. 对天百集团全资子公司天百贸易信托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测绘,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测绘报告,提供资产测绘价值参考依据。

2. 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由测绘机构完成的工作。具体测绘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专项测绘委托协议为准。

(二)工作要求

1. 按照专项测绘委托协议约定的限期及要求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测绘工作,并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资产测绘报告。

2. 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测绘工作有关的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意见;对测绘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 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

(三)测绘服务费支付时间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

   三、选聘条件

   测绘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提供破产清算测绘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具备法定从业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天百集团或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测绘的利害关系

   四、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工作具体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参与选聘单位应按照本邀请函选聘材料要求,向本邀请函指定地址邮寄递交参加选聘的材料,并请在邮递单上注明“天百贸易信托测绘报名材料”。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9月8日 17:00

资料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大厦28层

收件人韩律师            电话:0411-82825959

在参选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前,参选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二)需提交材料

选聘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报名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报名机构的简介和业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资质证书、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资质证书、本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可垫付资金额度等);

4. 项目报价方案(应明确计算标准及可协商最大折扣),报价应为整体包干含税,本案测绘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测绘费用中

5. 报名机构联系人 (对接人) 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6. 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测绘机构的选定方式

采取竞争方式选定测绘机构,根据资质等级、规模、实力、业绩、报价方案、工作方案、完成时间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一家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如选定的测绘机构拒绝签署委托合同的,管理人将直接另行择优选择备选机构签署委托合同。

五、特别说明

1. 测绘机构应保障充足的人员完成上述测绘和其他各项工作。

2. 人民法院、管理人对测绘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测绘机构对测绘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测绘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3. 测绘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4. 拟报名机构需要了解本项目相关信息,可向管理人来电咨询

联系人:韩律师     电话:0411-82825959。

5. 管理人对本邀请文件享有最终解释权。

 

  大连天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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