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1-09-10 公 开 人: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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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申报、审查及核查债权的说明

 

根据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201949日裁定受理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宋小毛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现管理人金特公司重整一案中自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6日后至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前一日即2021年8月24日期间的破产债权申报、审查或复核及核查债权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2021824日,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499笔,申报金额共计3,612,749,454.48,其中486笔申报已经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核查债权及第二次核查债权时予以说明,在此不再赘述,现仅就债权人会议两次核查债权时尚未涉及的申报情况予以说明。自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6日后至本次核查债权的截止时间2021年8月24日期间,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11笔,申报金额共计24,275,327.18元,受理的上述11笔债权均为普通破产债权。 

 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的依据

破产债权是破产受理前成立的、针对金特公司的财产请求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规定,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

管理人审查债权的原则

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审查的原则主要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五)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十九条“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预付的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第六十二条“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债权审查或复核情况

(一)已审查完毕的部分

截止2021824日,管理人共计受理499笔债权申报,已审查完毕498笔申报,并向申报人送达了书面的《债权申报审查意见》其中有486笔债权已经分两次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异议期内,债权人或金特公司提出异议的债权有15笔,管理人均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异议复核意见,并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核查债权确定的截止时间后又审查完毕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二次核查债权时一并提交予以核查。在债权人会议第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异议期内,债权人或金特公司均未对提交核查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已根据核查情况分两次报请法院裁定确认了无异议债权。因经债权人会议两次核查债权核查完毕的486笔债权的审查情况在债权人会议两次核查债权时就已分别说明,故不再重复说明,现仅就自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6日后至本次核查债权确定的截止时间2021年8月24日期间,管理人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申报11笔债权的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经过对申报人申报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等情况进行查证审查情况如下:

管理人共审查认可(或部分认可)11笔申报,申报金额24,275,327.18元,审查认可金额15,737,644.88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且不存在财产担保情况。

注:申报人申报金额、债权确认金额等具体情况详见《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三)》。

(二)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部分

申报人巴州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宏矿业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361,182.93元,管理人经审查后,出具债权申报审查意见认可凯宏矿业公司破产债权2,236,466.45元;2019年8月19日,凯宏矿业公司对管理人出具的债权申报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管理人复核后于2019年9月5日出具了异议复核意见,复核认可凯宏矿业公司破产债权为3,390,793.71元。因凯宏矿业公司仍不认可管理人作出的异议复核意见,随向巴州中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巴州中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新2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凯宏矿业公司享有金特公司破产债权8,113,447.36元,另判决金特公司承担诉讼费用67,802.76元。现(2020)新28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明:因该笔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笔债权最终的确认金额以巴州中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确定的金额为准,故不再属于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报请巴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范畴,在此说明该债权确认情况仅作披露信息供债权人了解情况之用。)

(三)未审查完毕的部分

1申报金特公司重整成功后可能与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等原因管理人尚未出具审查意见,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申报号

申报人

申报金额

债权性质

1

3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47,021,440.00

普通债权

合计

 47,021,440.00

 

关于核查债权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核查债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故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

核查债权就是通过对债权的审查、核实,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据此确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的资格。但核查债权不等同于确认债权,核查债权只是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疑义的提出理由,由对方予以证明,而对疑义的确认以及纠纷的诉讼解决职责最终由人民法院行使。故债权核查不通过表决方式进行。

截止2021824日,共有49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除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金特公司重整成功后可能与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因暂未审查处理外管理人已就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过严格查证和审核,向每一位债权人送达了书面的审查或复核意见,使每一位债权人可以对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得到确认的原因和理由具有充分的认识。债权人会议前两次核查债权时已对20191216日前申报并经管理人审查完毕486笔债权进行了核查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异议期内,债权人或金特公司提出异议的15债权,管理人均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异议复核意见,并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核查债权确定的截止时间后又审查完毕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二次核查债权时一并提交予以核查。在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异议期内,债权人或金特公司均未对提交核查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已根据核查情况分两次报请法院裁定确认了无异议债权,故不再进行核查。本次核查债权,仅就自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截止时间20191216日后至本次核查债权的截止时间2021824期间,管理人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的11笔债权申报进行核查

为便于核查债权,管理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上述自债权人会议第二次核查债权时确定的截止时间20191216日后至本次核查债权的截止时间2021824期间管理人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的11笔债权申报登记造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编制债权表》,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因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保证债权人会议有充分足够的时间核查债权,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期间为202199日至20219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之规定,债权人有权查阅管理人保管的债权表、申报登记及审查等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之规定,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于2021913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说明理由或法律依据管理人将进行复核,并在2021年9月15日前出具复核意见。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管理人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债权涉及分配事宜的,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予以预留,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债权金额后,再根据确认情况确定债权分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当事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

金特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部分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规定,管理人将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

特此说明。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申报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最终认可金额

债权性质

1

484

和静县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508,575.80

2,405,905.85

普通债权

2

490

新疆双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4,532.69

354,532.69

普通债权

3

491

西安众达机电设备厂

268,119.65

268,119.65

普通债权

4

492

杜建刚

646,955.06

646,955.06

普通债权

5

493

河北贯通泵业有限公司

33,542.00

33,542.00

普通债权

6

494

新疆远西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2,752.55

72,752.55

普通债权

7

495

和静县宏力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10,737,980.32

10,302,967.97

普通债权

8

496

李小红

450,831.21

450,831.21

普通债权

9

497

陈明辉

195,323.40

195,323.40

普通债权

10

498

阿克苏吉顺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506,714.50

506,714.50

普通债权

11

499

魏中兴

500,000.00

500,000.00

普通债权

 

 

合计

24,275,327.18      

15,737,6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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