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 0505 破申 63 号-姑苏园林建设-民事裁定书(受理)

(2024)苏 0505 破申 63 号-姑苏园林建设-民事裁定书(受理)

公开时间:2025-01-13 公 开 人:姑苏园林建设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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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 0505 破申 63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135 号。

负责人:孙浩,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金斌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 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 案,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 称:2021 9 7 日和 2021 9 8 日,申请人先后向苏州园林 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00 万元,由被申请人、 金斌斌、朱黎芳自愿为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申请人对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质押的对南充嘉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 2000 万元范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发放后, 因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资产被冻结、查封,并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高消费,严重危害申请人贷款安全。 申请人  宣布贷款于 2022 2 15 日提前到期。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请人随后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 0591 民初 1689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苏州园林营造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 申请人  有权就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对南充嘉苏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 2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  申请人、金斌斌、朱黎芳对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其未在上诉  期内缴纳上诉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 因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  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2 11 10 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  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在  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当次执行到位 0 元。2023 6 1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


 

 

 

 

(2022) 0506 6261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询 企查查 网站,截至 2023 9 28 日,被申请人有被 执行案件 6 件,终本案件 10 件。被执行总金额 139439343 元,终 本执行未履行总金额 250594909 元,被申请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 算。被申请人登记机关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被申 请人破产清算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 申请人申 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异议期 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姑苏 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斌斌、朱黎芳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 2022 5 16 日作出 (2022) 0591 民初 16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江苏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 1000 元, 并偿付原告截至 2022 4 21 日的罚息 127083.29 元、 复利 427.96 元, 以及自 2022 4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付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 267900 元。三、如被告苏州园  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  务,则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  就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对南充嘉苏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 2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 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斌斌、朱黎芳  对被告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金斌斌、朱黎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  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170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6704 元, 由被告苏州园林营造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金斌斌、朱黎芳负担。 后因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等被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立案执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3 6 14 日作出( 2022 0506 6261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  法院(2022) 0591 民初 1689 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截至 2023 年,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达十余件, 尚未执行标的金额 3 亿余元。

再查明,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8 11 7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金斌斌,注册资本 6500 万元,股东分别为金斌斌(持股比例 92.3077%)、朱黎芳(持股 比例 7.6923%)。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场馆的开发;企业投资、 项目投资开发及其管理综合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会展策划组织, 文化、旅游、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文化产品的设计、创作和运营, 虚拟现实技术、动漫设计运用、影视项目投资;非物质文化产业 的开发及投资等。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 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江 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申请人江苏张 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清偿到期债务,且被申 请人已经出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可 以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同时, 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不存在 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情形。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作为债权人, 申请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 条,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对被申请人江苏姑苏园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申请。

文本框: 长 员 员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刘志华 陈小菁 司明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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