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债权表提出异议权利的通知

关于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债权表提出异议权利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08-11 公 开 人:上海天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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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作出(2023)沪0115破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天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天怀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3年8月9日,浦东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对于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审议。(见附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应于本次会议结束之日起3日内(2023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权审核结果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核结果。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人将根据债权异议情况,将无异议的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上海天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11日


附件

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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