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债权额决定书(2022)陕08破1号之二

临时债权额决定书(2022)陕08破1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2-07-13 公 开 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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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以(2021)陕08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陕08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间,共有391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19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41,497,947.12元。管理人审查后初步确认376笔债权,不予确认12笔债权,暂缓确认31笔债权。在暂缓确认债权中,为便于中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闫占利董军华31位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管理人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中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闫占利董军华31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便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临时确定榆林中德电气成套有限公司闫占利董军华31家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249,912,427.71元,详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陕08破1号之二)及附件《临时债权额附表》

附件

(2022)陕08破1号之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临时债权额).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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