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确认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确认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21 公 开 人: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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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108号之二

20161114日,本院根据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査明: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69日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申报的债权审査结果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核确认,并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权人核查。根据上述核查结果,债务人、债权人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12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2020520日,管理人编制了该部分无争议债权表,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同时,管理人接管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后,对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了统计、公示,现职工对于公示的职工债权均无异议。2020520日,管理人编制了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扬州华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520日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人及债权额,已经过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核査,债务人、债权人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12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职工劳动债权调査后予以列明公示,现职工对于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1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二、确认王金月等10位债权人的职工债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0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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