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11-05 公 开 人:江西省清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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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赣0983破8

 

江西省清宝日用有限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

2025922日,本院作出(2025)赣0983破申1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江西省清宝日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5923指定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省清宝日用有限公司管理人,肖珂管理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你司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1111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附件

清宝-通知书(通知债务人)-20251009.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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